静海网站建设源码分享(静海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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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刘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均系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王某某曾参与开发该公司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项目,其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该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的源代码下载复制。2018年5月,刘某某从原公司离职,与他人合伙成立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湖南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湖南某有限公司研发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后王某某也从原公司离职,加入刘某某经营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按照刘某某的指使,将原公司的源代码用于为湖南某有限公司研发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软件出售给湖南某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元。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29日,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报案。2020年8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本案的权利人系软件技术创新公司,该公司的母公司为天津市大型民营企业。该公司自主研发的非标件柔性生产线智能控制系统属国内先进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核心竞争力。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克服取证困难,准确认定涉案数额,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该案为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其中涉及技术信息、网络代码等专业知识,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和疑难复杂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期,对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结合现有证据,充分考虑案件侦办、企业背景、社会效果等,就案件的定性问题、非法经营数额问题和证据固定问题与公安机关深入研商,确定了案件的侦查方向为侵犯著作权,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依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查扣违法所得。最终以刘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通过深入细致审查案卷,提讯被告人,发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官向二被告人充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律师的见证下二人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汲取本案的教训,及时弥补因犯罪行为给权利企业带来的损害后果。在此基础上,检察官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充分沟通促成谅解,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案件涉案双方均系民营企业,尤其是著作权人一方系天津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民营企业。为贯彻落实服务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的检察办案理念,检察机关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促使二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权利人损失,双方达成谅解。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二被告人还委托律师积极与相关企业沟通,及时制止其他侵害行为的发生,努力弥补损害后果。

该案的依法处理,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又为民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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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苗某甲、苗某乙、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苗某甲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苗某乙系二人之子。2018年至2020年初,苗某甲在无营业执照、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河北省某市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日本)阿莱克斯有限公司“PITTA”注册商标的口罩。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期间,苗某甲大量生产该口罩并陆续销往天津市及河北省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苗某乙、张某某明知苗某甲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仍为其提供加工、包装等帮助。经鉴定,该产品是假冒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诉讼过程】

2020年2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当日立案侦查。2020年2月2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苗某甲、苗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院将苗某甲、苗某乙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5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苗某甲、苗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18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苗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苗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5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以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决定不起诉。

【评析意见】

本案查处时正值国家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时期,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对涉疫违法犯罪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受理审查起诉后仅用时6天即对苗某甲、苗某乙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疫情防控严峻态势下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涉案人员处理上,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罚,考虑到张某某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丈夫、儿子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家中尚有年幼的次子和患病的孙女需要照看,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既符合疫情防控案件处理的要求,又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更能体现司法的温度,检察机关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本案的办理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刊发。

?主动提前介入,密切行刑衔接,确保案件办理快、准、稳。

本案立案侦查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案件讨论、查阅卷宗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从扣押在案的口罩质量鉴定、销售凭证及银行流水调取、电子证据提取、商标授权调查等多个方面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从而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了购货方手机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确保案件办理的快、准、稳,为快审快结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全面考量疫情期间案件影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本案属于典型的家庭式团伙犯罪,制销口罩的行为过程由苗某甲主导,从生产材料、设备机器的购买,到口罩的加工制作,再到联系买方进行销售、接收非法收益,均由苗某甲主要实施。苗某甲之子苗某乙主要协助苗某甲制售口罩、完成货物装箱、搬运工作等。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参与程度较低,仅提供了少量帮助行为。苗某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三人在归案后均认罪悔罪。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办案检察官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工作,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苗某甲、苗某乙均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办案检察官根据二人的犯罪地位、作用分别提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量刑建议,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案属于疫情防控期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整体案件办理上充分考虑特殊形势背景,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在具体人员处理上,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作用地位比较突出的苗某甲、苗某乙坚持从严打击,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参与程度较低的张某某,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因素,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既保证了打击效果,又体现了司法关怀,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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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江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7年6月起,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常某某租用天津市北辰区某厂房,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散装原料润滑油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嘉实多、壳牌、美孚、道达尔等品牌的润滑油。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壳牌品牌润滑油352桶、嘉实多品牌润滑油2190桶、美孚品牌润滑油1742桶、道达尔品牌润滑油76桶,上述共计4360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润滑油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查获当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人民币32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8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当日立案侦查。2019年9月26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20年5月15日、2020年8月1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常某某、王某某、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日、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始终践行平等保护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当好被侵权者的“权益守护者”,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办理,对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践行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嘉实多”“美孚”“壳牌”等多个国外知名品牌。办案检察官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天津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赢得了被侵权公司的尊重,被侵权公司积极配合出具了所涉产品和包装系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使商标权益获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

?客观公正,准确适用法律保障被告人权利。

检察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把握起诉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办案检察官向侦查人员制发了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目的和要求,建议其调整侦查方向,以审判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通过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指控犯罪夯实了证据基础,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得到法院的认可。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社会矛盾化解。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通过反复计算、仔细核对,及时向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告知犯罪金额的计算结果,确保客观公正。最终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审理阶段积极缴纳罚金。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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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事实】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邢某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在天津市武清区销售假冒牛栏山等品牌的白酒。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邢某某租用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村的房屋内查获大量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邢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当日立案侦查。2020年7月23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自行补充侦查相关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在证据完备后依法对同案犯马某某变更起诉,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自行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场中间价作为定案依据认定邢某某的犯罪数额。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邢某某确认在案报价单的真实性,同时供述了部分没有报价单的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检察官与相关证人证言逐一核对,基本吻合。此外邢某某提出辩解:涉案的部分假冒品牌白酒是该仓库原承租人遗留的。在此情况下,检察官自行调取证人辛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核实邢某某第一次进入该仓库时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确认了该仓库原承租人因涉嫌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已被异地公安机关带走,证实了邢某某该辩解的真实性。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节省办案时限,提高诉讼效率,为准确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适用证据规则,精确计算犯罪数额。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经检察机关审查,本案扣押的涉案白酒分为三种情况,应当分别计算其货值金额。第一,邢某某曾向他人发送过假冒品牌白酒的报价单,对于此种白酒,依照报价单记载的金额认定货值金额;第二,本案有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在邢某某处购买假冒品牌白酒的价格,结合邢某某的供述,综合予以认定货值金额;第三,对于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假冒品牌白酒,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货值金额。结合以上三种计算方式,依法精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依法变更起诉,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公安机关将邢某某的同案犯马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时,邢某某因知晓马某某被抓而逃匿,由于邢某某尚未到案,证据链条不完整,只能认定马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无法准确认定。在邢某某被抓获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某变更起诉,对马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的初期,邢某某一直拒绝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抗心理较强,检察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情况,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在办案检察官第三次讯问时,邢某某表示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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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事实】

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营养膳食产品(以下简称:营养膳食产品),是针对减肥、心脑血管、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膳食产品。2018年1月1日该公司授权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销售,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通过在多个电商销售平台注册的网店,以每盒9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的营养膳食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9万余元。在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的仓库、住处等地查获待售的假冒营养膳食产品共计5000余盒,货值金额共计4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诉讼过程】

2020年3月25日,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报案。2020年3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在办理制假售假案件中,坚持全链条惩治,注意审查和发现上下游犯罪线索,追诉漏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抓捕上下游犯罪人员。针对网上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注重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从网络技术公司调取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记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自愿与权利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减少涉案企业的损失。

?积极引导侦查,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

本案立案初期,公安机关仅抓获了在网络上销售侵权商品的金某某,办案检察官经细致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本案是一起“链条式”犯罪,犯罪行为包括上中下游多个环节。为进一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员范围,检察官逐一审查仓储人员、运输人员证言、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李某某等人与金某某共同在电商平台经营网店、销售假冒产品,犯罪行为基本可以确定。通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证据,处于中游的周某某极有可能参与销售假冒产品犯罪活动。此外,通过突破周某某可以追溯源头,直接查找到本案的制假源头。因此,对金某某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详列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建议从生产、销售、运输假冒产品的生产线入手,继续抓捕同案犯。最终,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呈现:上游徐某某为某保健品公司经理,负责生产假冒的标注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营养膳食产品;中游周某某从徐某某处购买上述产品,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等;下游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网站上销售假冒商品。后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人陆续到案,现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制假售假犯罪全链条打击。

?注重收集电子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批捕后实时跟踪案件进展,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提供了依据。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审查证据,发现本案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两大难点:一是被告人供述与在案证据不相吻合。各被告人对于多家网店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持续时间、销售总金额等情况供述不一,被告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也远低于实际销售数量,关于是否获利、获利的数额等说法也不相吻合,因本案缺少销售账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存在困难;二是因假冒的营养膳食产品均在网上销售,购买的顾客分散在全国各地,取证期限长、人员多、工作量大,很难认定销售金额。针对上述困难,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从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入手,从后台调取完整的销售记录。最终,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多家网店销售记录,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通过对上述销售记录进行分析、甄别,最终准确认定销售价格区间为每盒90元至200元不等,已销售金额为39万余元。对于已查获的尚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因每个价位区间销售量不一致,难以认定平均值,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用最低出售价认定货值金额,即49万余元。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认定主从犯。

金某某到案后,虽承认参与买卖假冒营养膳食产品,但供述避重就轻。金某某提出与上家周某某联系购买假冒产品、仓库的租赁、网店销售情况的汇总等均由与其共同经营的李某某负责。而李某某提出人员的分工、所有网店的运行、产品的运输等均系金某某决定的,其听从金某某安排。两方的辩护人也均提出来应认定从犯,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检察官本着“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收集二人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网店销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证实金某某、李某某合谋购买销售假冒营养膳食产品,二人出资相当,按出资比例分成,均共同参与从上家周某某处购买假冒产品、经营网店、销售产品的整个犯罪过程。二人虽具体负责事项有一定不同,但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不能认定为从犯。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减少被害单位损失。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及时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并多次联系权利人单位听取意见。经了解,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及产品声誉,对于一段时间来许多消费者反映的购买的营养膳食产品味道不一致、无法查询防伪码等情况,企业先行对消费者进行了赔付。金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产品期间,严重影响了营养膳食产品正常的市场销售,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严厉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同步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经检察机关工作,徐某某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权利公司部分损失。

6

基本

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

假冒注册商标不起诉案

【基本事实】

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管道技术的研发、高频焊管、钢塑复合管、货物进出口等业务。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指使公司工作人员非法生产假冒“利达”牌钢塑管34捆,价值人民币20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接报案称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冒用其公司的注册商标,次日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决定不起诉。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通过公开听证审查方式决定不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亦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办案中深入企业核查,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通过宣讲法律法规,提高企业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该公司及李某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审查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办理,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深入调查核实,扩大普法宣传效果。

因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一同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尚在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检察机关进行了现场以案说法,发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该民营企业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开展风险排查,以此案为鉴为戒,诚实劳动、合法合规经营。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

办案过程中,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权利人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向权利人致歉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同时通过函告客户等方式在销售范围内消除影响,权利人单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综合研判本案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认为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为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按照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从宽处理,拟决定不起诉。

?公开听证审查,提升司法公信力。

鉴于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从宽处理能否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不起诉是否妥当,需要广泛听取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妥善处理好本案,检察机关决定就本案如何处理进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随机抽选了三名人民监督员(含两级人大代表),邀请权利人单位,并通知侦查机关、涉案单位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参加公开听证会。为主动接受监督,强化公开听证效果,检察机关还邀请市工商联、市金融投资商会代表以及多名企业家旁听。听证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通过PPT向展示了案件事实及证据,介绍了法律相关规定、天津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认罪认罚情况和悔罪表现,并通过提问环节,使监督员充分了解案情及办案过程。最终,经听证员讨论,三名监督员均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听证会后,参加或者旁听听证会的有关单位、人员对检察机关认真细致的办案态度及落实国家政策、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办案理念给予了高度评价。

关于本次静海网站建设源码分享和静海论坛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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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