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电商平台责任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电商平台责任以及【以案释法】直播带货乱现象,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文|邹轶山律师
编辑|邹轶山律师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催生了新的消费形式,促进了“宅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网购、“无接触”送货等新型服务的发展扩大。不完整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电商直播产业规模达到4338亿元人民币,而到2020年,中国网络直播产业将达到5.24亿,市场规模将达到9000亿元人民币。
不过,在这繁华的背后,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混乱。本文以查办直播带货违法案件及相关投诉举报处置案件为切入点,试图对直播带货乱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的办案经验心得进行总结。
一、案例背景
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称他们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看见一条腰带,上面写着“特卖秒杀”字样,但按下购买按钮后,却发现上面的价格和上面的价格一样,一点折扣都没有。
有消费者认为,他们是被“秒杀”所诱惑而来,理应享有比平时更低的价格,因此,他们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虚假广告的投诉。
在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马上在网上进行了一次搜索,结果显示,这家店确实有一条标注着“特卖秒杀”的腰带,每条21元,与顾客给出的价格相符,但是在这一页上,并没有看到“特卖秒杀”的要求和提示。
通过调查得知,在2019年9月份,这家店参与了电商平台举办的商人节特卖秒杀活动(同样是这款腰带,在活动期间,秒杀价8元/条,并且在新人首单折扣5元的基础上,也就是,一个新人只需要花3元就可以购买1条)。
那时候,腰带的销量暴涨,吸引了大量的客人,也带动了店里的其他商品。为招揽更多的客户,该店的店长王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对该腰带进行了直播销售,并将其放在了网上,并在购物页面上醒目的显示了“特卖秒杀”几个大字,没有其它的说明和提示。
据王某所说,因为抖音平台不具备直接下单的功能,所以想要买的人,必须先在王某的直播中留下自己的电商平台帐号,再去店里下订单,与店员联系,确认帐号,再修改价格,这样就可以享受8元一条的优惠了。如果是在店里直接下的订单,那就是原价,不能享受“特卖秒杀”优惠。
经调查,王某在抖音上的关注人数不多,且只有极少数人收看了该直播,因此并无顾客从王某的直播间下过单。而王某将此款腰带放入网店后,因为网店里的价格都是原价,所以很难以较低的价格来吸引顾客进行交易,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获得任何非法收入。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店铺宜传其出售的皮带“特卖秒杀”,实际上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并没有享受到优惠,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并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个人抖音直播间开展“特卖秒杀”活动销售皮带,并同步在当事人网络店铺上架该款产品,但在店铺页面中并没有标注消费者享受“特卖秒杀”活动价格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定性为广告中对服务内容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根据《广告法》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产品页面突出宣传“特卖秒杀”,让消费者极易误解其页面当前价格就是优惠价格,从而诱导完成交易,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定性分析
第一,当事人提供了在抖音直播时的部分录像,可以佐证当时正在直播间的消费者能够知晓参与“特卖秒杀”活动所需满足的条件,且抖音直播中双方均能通过抖音软件下方的发送消息模式进行交流,可以获悉和确认相关要求。
原则上,直播间的消费者在达成条件后下单,能够以“特卖秒杀”活动的价格购买到低价的皮带,所以当事人在店铺中宣传的“特卖秒杀”内容是可行的,并不是完全虚假的广告,而且价格确实比平时购买价格有较大幅度优惠。
第二,消费者仅进入物品购买页面,无法获知参与该项“特卖秒杀”活动的要求和条件,直接下单也只能以网页显示的平时的价格成交,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当事人陈述其主观意图,并非为了贪图个中小利或者无法承受损失,主要目的还是通过活动吸引顾客,提升店铺销售热度。从该产品上架至今的销售数量可以看出,产品并不热销。
当事人所述是实际情况。由此,第二种观点更贴近本案实际。对未收看当事人直播的消费者来说,他们不知道如何才能满足这款“特卖秒杀”皮带的活动要求,也就无法以优惠价格购买皮带。
当事人在网页店铺上没有说明享受“特卖秒杀”价格需要满足的条件,故应认定当事人广告中对服务内容表示不清楚、不准确、不明白。
三、普法小课堂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规定,确立直播平台在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中的责任、要求和标准。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
四、结语
直播带货是一种利用直播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宣传,货比三家,质量“翻车”,售后服务无处可去等各种混乱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如何规范化“直播”,作者提出了如下一些建议。
一是直播平台要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管理,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管理。因为主播的主要角色是一台手机,只要能上网,就能开直播,所以这个行业的门槛很低,所以什么人都有。在高额的广告费面前,一些主播对自己的商品品质视而不见,卖的也是假货,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所以,电视节目主持人要加强自身的责任,同时要注意《广告法》中关于中“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与此同时,播音员应该积极地对他们所宣传的商品进行品质检查,并询问供应商关于商品的测试和检验结果,让他们对商品的相关信息有足够的认识,并且在宣传的时候不要过分地夸大商品的功效。
二是网络直播平台应提高自身的责任心,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直播给平台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但也带来了新的运营风险。如果“翻车”了,会给自己的直播平台带来不好的名声。
所以,直播平台要以网络销售平台对进入平台交易的第三方经营者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为参考,做好主播的实名认证工作,并提高人工抽查频次,对直播带货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要对其进行及时纠正。
与此同时,直播平台还应该增设消费者投诉处置渠道,对于多次代言出现质量问题和消费纠纷产品的主播,直播平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限制或暂停直播权限。
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措施,以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在强化参与者主体责任的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对行业进行调研,依法严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通过借鉴《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在线直播平台的监督管理手段,明确在线直播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范围、认定标准和认定标准。
四是要求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理念,保存好消费凭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有理性的消费意识,不要盲目的跟风。在选购时,要挑选声望高,粉丝多,无不良投诉的直播平台。
在进行直播购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剪屏、录像等手段,来对主播所许诺的商品质量、价格、折扣等进行固定。在购买之前,也要认真看一看产品介绍,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去问一下主播或者客服。
同时,消费者要保存好自己的付款凭证,在收到货物之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检查,如果能当着快递员的面打开货物,对货物进行检查,还可以将货物打开的过程拍摄下来。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发现了产品的质量和其他问题,应当立即向销售商提出要求;如果与商家交涉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电商平台责任和【以案释法】直播带货乱现象,如何进行规范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