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直播签约,做主播签约好还是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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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抖音平台注册了账号并进行网络直播,随后与新星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协议书》,约定由新星文化传媒公司取得直播账号的所有权,李某负责直播账号的日常维护、经营和内容的创作,产生的收益由李某提现至银行卡后再向经纪公司支付其中的30%。在合作三年后,李某因和公司的发展理念不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新星公司依据《艺人签约协议书》将李某诉至法庭,主张直播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公司。

02律师说法

关于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利归属,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针对本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判决直播账号的使用权归主播所有,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各大网络媒体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注册账号仅限于本人使用,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换言之,用户注册的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网络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基于此,新星公司主张账号所有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本案中的直播账号是李某在签订协议前由其本人注册并进行了实名认证,账号内容的创作亦是由李某负责,所产生的经济收益与李某的创作、形象、用户喜爱度密不可分,该账号与李某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

3.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并且规定了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

综合案涉账号的注册、运营及创作情况,并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协议对于账号权属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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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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