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人员都要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考试合格才能获得的证件。驾驶证也有有效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驾驶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去换证。如果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满了,却没有验本换证。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案例吧。『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
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单载明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2014年11月11日,田某驾车与他车相撞,车辆受损,田某本人全责。之后田某就事故产生的损失向某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某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项下的损失拒绝理赔,依据是双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且涉案事故发生时田某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
【分析】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经审查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田某认可投保时即已收到商业保险条款,在该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以加黑加粗的字体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已经尽到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