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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12 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有很多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内容,对之前一些在实践中经常说不清楚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今日报道,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称,审判实践中,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占有一定比例,“特别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伤案件,基本上涉及受伤一方是电动车的,差不多要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的 80%。伤都还比较严重,定残的也比较多。”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是引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争议就更大了。
吴薇认为,争议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即使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应当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过错进行赔偿是侵权赔偿的基础,所以,虽然非机动车一方是弱势,但不能因此来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前报道,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并不是说非机动车一方就天然可以免责,而是把是不是承担责任构筑在他是不是有过错的基础之上,提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当中尽到注意义务,遵循交通规则。
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 10%,涉及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