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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6 日消息,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 7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摘选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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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
标准摘要 |
建议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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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 |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 M1 类、N1 类汽车和多用途货车的车门把手,其他车辆车门把手参照执行 |
2027 年 1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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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
本文件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 |
发布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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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
本文件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 |
发布即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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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
本文件主要调整了安全气囊标签样式,增加了正面碰撞试验后低压系统蓄电池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
2027 年 1 月 1 日 |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4.1 一般要求
4.1.1 车门外把手
4.1.1.1 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应配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车辆的安全设计应为当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能够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对于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装置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装置的车辆,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当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能够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4.1.1.2 车门外把手应位于附录 A 规定的阴影区域内,或邻近阴影区域的车门或车门框架附近区域。平动开启车门的阴影区域如图 A.1 所示,向上旋转开启车门的阴影区域如图 A.2 所示,其他类型车门的阴影区域如图 A.3 所示。
4.1.1.3 车门外把手在任意状态时,相对车身表面应具备操作机械释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间,该操作空间应能够放置如图 1 所示的模块
4.1.2 车门内把手
4.1.2.1 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应配备至少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单个车门配备多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时,独立操作任一车门内把手应能够开启车门。
4.1.2.2 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至少有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应易于车内乘员识别,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位于无车内构件遮挡的位置,在对应乘员位置直观可见;
b) 位于车门或距车门边缘(车门关闭状态下的可见区域的边缘)不大于 300 mm 的位置;
c) 当锁体在车门上时,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纵向中心位置位于邻近车门的同排座椅 R 点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 R 点上方 0 mm 至 680 mm 区域内,如图 A.4 所示。
4.1.2.3 车门内把手(除具备机械释放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环式、竖柄式的车门内把手之外)应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永久性标志:
a) 根据车门开启方式,标志的图形如图 2 或图 3 所示,准许图形镜像表示,图形尺寸至少为 10mm×7mm,可对图形线条的粗细、间隙、图形的比例、弧线弧度、导角等进行调整,但不改变标
志的车门、车体、前后风窗等基本构成要素,不影响使用时的可辨认性,可附加中文描述;
b) 位于无任何遮挡的位置,能够指明车门内把手的位置;
c) 图形颜色与背景颜色有鲜明的对比且易于识别;
d) 夜间等阴暗情况清晰可见(包括但不限于背光、车内照明等)。
4.1.2.4 车门内把手(除电子按钮式车门内把手和具备机械释放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环式、竖柄式的车门内把手之外),在 4.1.2.3 规定的标志附近或车门内把手附近应增加能表明开启方式(如:操作方向或操作次数)的中文或图示说明,中文或图示高度不小于 6 mm,在对应乘员位置直观可见。
4.1.3 使用说明书
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车门把手的使用说明,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日常情况下车门把手的位置及操作说明;
b) 紧急情况下车门把手的操作说明。
4.2 特殊要求
4.2.1 性能要求
4.2.1.1 对于能够在车外电释放门锁的车辆,按照 5.1 或 5.2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的单次或重复动作开启车门(不包括背门)。
4.2.1.2 按照 5.3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单次或重复动作开启车门(不包括背门)。
4.2.2 强度要求
按照 5.4 规定的方法对车门把手(不包括背门)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车门把手不应断裂或脱落;试验后车门把手应能开启车门。
试验方法
5.1 车门外把手静态试验
5.1.1 车辆至少包括车门外把手、门锁、锁止装置、车门锁控制器、相关线束及供电电源等系统且能够正常工作。
5.1.2 车辆处于静止状态,门锁处于全锁紧位置,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断开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如有)。
5.1.3 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方式达到或等同达到车辆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的阈值:
a)物理触发;
b)模拟触发(输入信号等方式)。
5.1.4 以达到车辆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阈值为起始时刻,在 70 ms ± 5 ms 时,断开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若车辆配备多个且布置在不同区域(如发动机舱、乘员舱、行李舱等不同区域)的给门锁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则断开其中一个。
5.1.5 一分钟后,断开车辆的其他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检查车门开启情况;5 min 后,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检查车门开启情况。
5.2 车门外把手动态试验
5.2.1 试验车身至少包括车门(不包括背门)、车门外把手、门锁、锁止装置、车门锁控制器、相关线束及供电电源,并按照原车状态安装在白车身上,且能够正常工作。
5.2.2 门锁处于全锁紧位置,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断开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如有)。
5.2.3 进行正面碰撞滑车试验,滑车加速度波形应在图 4 和表 1 规定的通道范围内。
5.2.4 在图 4 规定的滑车加速度波形的 30 ms ± 5 ms 时注入模拟触发信号,在 100 ms ± 5 ms 时,断开车辆的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若车辆配备多个且布置在不同区域(如发动机舱、乘员舱、行李舱等不同区域)的给门锁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则断开其中一个。
5.2.5 一分钟后,断开车辆的其他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检查车门开启情况;5 min 后,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检查车门开启情况
5.3 车门内把手试验
5.3.1 车辆至少包括车门内把手、门锁、锁止装置、车门锁控制器、相关线束及供电电源等系统且能够正常工作。
5.3.2 车辆处于静止状态,门锁处于全锁紧位置,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儿童锁系统处于非锁止状态,断开车辆的动力蓄电池和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
5.3.3 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若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相邻有形状或颜色易于识别的手动机械解锁锁止装置,则先手动解锁该装置,再操作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
5.3.4 检查车门开启情况。
5.4 车门把手强度试验
5.4.1 车门外把手强度试验
5.4.1.1 车门外把手打开至极限位置,加载方向与车门外把手达到极限位置时运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夹角在 0°±5° 范围内,施加不小于 50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1.2 加载装置与车门外把手接触宽度不应大于 20 mm。
5.4.2 车门内把手强度试验
5.4.2.1 车门内把手(不包括电子按钮式车门内把手)打开至极限位置,加载方向与车门内把手达到极限位置时运动轨迹的切线方向夹角在 0°±5° 范围内,施加不小于 20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2.2 对于电子按钮式车门内把手,加载方向与电子按钮操作方向一致且夹角在 0°±5° 范围内,施加不小于 5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2.3 加载装置与车门内把手接触宽度不应大于 20 mm。
5.4.3 加载位置:
按以下方法确定加载装置中心位置(示意图见附录 B):
对于外掀式车门外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宽度方向的中点,见图 B.1;
对于外拉式车门外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手部操作区域 3/4 处,见图 B.2;
对于直柄式车门内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距端部 20 mm 处,见图 B.3;
对于环式车门内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环形前端或后端中点处,见图 B.4;
对于翻盖式车门内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距端部 10 mm 处,见图 B.5;
对于其他型式车门把手,加载装置中心位置位于手部操作区域的中间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