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这起案件源于一起犬只伤人事件:51岁的河北女子孙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未给饲养的金毛犬系犬绳,导致该犬将当时60岁的陈某扑倒在地,致使陈某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此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然而,孙某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随后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二审判决,改判孙某赔付陈某22万余元。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除事故发生时陈某已达退休年龄,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因本次受伤导致收入减少,一审法院认定其误工费17930.55元缺乏依据并予以纠正外,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第八十九条专门针对养宠遛狗不牵绳伤人等行为划定了红线。
该条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若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则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一新规的出台,无疑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