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陈先生因相亲未脱单,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7000元服务费,却最终被法院驳回诉求。
据悉,陈先生此前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费用。随后,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两名女性与陈先生见面相亲。然而,这两次相亲均未能成功牵手,让陈先生感到十分不满。
陈先生认为,其中一名相亲对象眼睛太小,不符合他心目中的择偶标准,因此认为婚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决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对此,法官表示,陈先生所提出的“明眸善睐”的择偶标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该标准并不具体明确,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婚介公司则称,其合同义务仅限于按照约定条件介绍相亲对象,从未承诺包成功或保证必须建立恋爱关系。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婚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安排了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与陈先生见面。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认为其要求退还费用的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