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法定资格;(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的条件、项目和数量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气瓶充装单位还须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7)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具体条件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的附件A、附件B、附件C,《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的附件A、附件B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规〔2017〕1号)的附件一)。
二、办理材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换证时提供,内容完整、准确。
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内容按要求填写完整。应按照表格要求提供相关附件。
提交申请时提供复印件,领取新证时,发证机关收回旧证。
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新建充装单位需提供原件核对。
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和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境外人士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等。
新建充装单位提供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有已建充装单位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站或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新建充装单位需提供原件核对。
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新建充装单位需提供原件核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才需提交。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换证时提供,内容完整、准确。
包括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sbs.huizhou.gov.cn/portal/home.seam)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申请后,应到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与窗口办理流程相同。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先在网上提出申请,然后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明确的补正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b)准予受理。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c)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鉴定评审
(1)申请人可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鉴定评审时限: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变更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并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3)鉴定评审的要求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规〔2017〕1号)的规定进行。
(4)鉴定评审完成后,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向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4.发证
经实施机关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可获得由实施机关签发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5.依申请变更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以新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1个月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对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需进行鉴定评审的,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限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变化的,许可实施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6.复查换证
《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人应在《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2号大隆大厦二期2-3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