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2)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3)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4)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5)海域使用论证可行;6)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7)具有申请建设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证明。
二、办理材料
包括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建设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盖章
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系统,进行预约网上预审,上传要求提交申请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
由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及现场勘查。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审查通过的回复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
领取证书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法规科教科)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
由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及现场勘查。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审查通过的回复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
领取证书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法规科教科、资环科、渔业科)(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7F-23,邮政编码:523001)。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