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主要见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认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对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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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