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4月21日消息,宠物犬未牵绳被车撞死,主人向肇事车辆索赔,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责任呢?近日,巨野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6年1月23日,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货车在通过某村村口时,将原告李某饲养的一条黄黑色德国牧羊犬撞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其拦停并报警。
原告诉称,原告对案涉犬只是散养,未圈养。事故发生时,未栓带牵引绳,原告在后面跟着。案涉犬只系原告于2024年8月10月在案外人刘某处购买,花费现金2500元。
被告赵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XXXXX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案涉犬只死亡,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财险公司、赵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黄黑色宠物狗死亡)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轧到案涉犬只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在车流量较大的乡间公路上遛狗,未对案涉犬只栓带牵引绳,不能及时阻止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原告与被告赵某承担同等责任。在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犬只价值的情况下,以原告购买案涉犬只费用2500元作为其价值为宜。
犬只饲养费用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照料案涉犬只系原告的责任,由此产生的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某财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2000元;二、由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25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