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全部条件即可申请。a)拟变更后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符合当地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属于全省统筹布局的,还应符合该类台站的全省规划;b)设备有信息化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认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c)申请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负责人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d)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符合相关电磁环境要求;e)设置、使用**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的,变更后的有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f)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变更后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等;g)申请单位提供其具备办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变更)申请条件的相应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公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件应合法、有效

文件或执照应合法、有效

文件应合法、有效。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纸质件需要加盖公章。提供的表格要求登录“广东省无线电台站资料填报系统(www.gdradio.gd.gov.cn)”,按规范填写后再导出TXT格式的电子文档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sbs.huizhou.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无线电频率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无线电频率批文》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无线电台执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科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13楼1306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一条军地建立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划分无线电频率,协商处理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无线电管理重大问题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十七条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七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2016年)

第三十三条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市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版)(1993年)

第三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版)(1993年)

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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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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