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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3篇-风君子博客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第1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养护增殖水生生物、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进一步改善上犹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高资源利率。

二、工作内容

1、放流区域:思顺江,陡水水库(水口码头)。

2、放流时间:2014年5月。

3、苗种来源:由本市具备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法人资质的苗种场供应,通过县政府采购办公开招标采购。

4、放流品种:以“四大家鱼”为主。

5、放流规格和数量:大规格夏花鱼种(3cm以上)、其中“四大家鱼”等经济鱼类占90﹪。放流鱼种数量总计30万尾,金额共计15万元。

6、资金来源。国家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15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使增殖放流顺利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副组长、办公室、财务室、渔政站、水产站、执法大队为成员的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

2、强化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途经,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意识。通过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形式,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扩大社会影响,为深入开展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执法、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组织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增殖放流水域的有害网具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电、毒、炸等违反《渔业法》的行为,确保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效果。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

(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二)加强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建设

各地应支持和鼓励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所属基地、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场等相关单位参与增殖放流工作,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提高放流苗种供应能力和苗种质量。积极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加强增殖苗种繁育和野化训练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开展生态型、实验性、标志性放流,推进增殖放流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健全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为增殖放流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开展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将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相关内容纳入专项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及供苗单位人员培训,适时组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专家对苗种供应单位苗种繁育、疫病防控和放流实施等相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质量安全抽查力度,不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苗种种质、药残及疫病情况进行检测,并逐步将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纳入国家或省级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水生动物疫病专项检测计划,推动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常态化监管机制。

(四)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约束机制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进行全面登记和清理整顿,依托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善本辖区内供苗单位信息库基础信息,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档案。建立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完善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备案核查制度,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中央财政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相关信息,我部将组织审核和实地抽查,核查不合格的供苗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核查结果还将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种质监管

(一)科学选择增殖放流物种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增殖放流物种的选择,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开展放流活动。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在《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所列物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区放流物种,如确需放流不在其范围内的物种,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各地还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界放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切实规范各类放生行为,严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进入天然水域。

(二)建立放流物种种质评估机制

鉴于我国内陆水域的鱼类、两栖类及爬行类都存在地理种群,为避免跨流域水系放流可能形成的潜在生态风险,增殖放流物种应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即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各地应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来源的监管,建立适宜放流物种和放流水域科学评估机制,明确本地区可放流物种和可放流水域,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增殖放流苗种种质检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要求,严把放流苗种种质关口,从招投标方案制定、供苗单位资质审查、实地核查等多方面入手,加强放流苗种种质监管。特别是在放流苗种培育阶段,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或水产技术推广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的检查。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加强放流物种种质鉴定和遗传多样性检测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增殖放流苗种种质鉴定工作开展,为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支撑。

三、强化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监管

(一)规范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程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放流水产苗种必须进行疫病和药残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执行。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做好增殖放流疫病检测工作。放流苗种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具体支付方式由检测单位和苗种生产单位协商确定。

(二)强化增殖放流苗种质量监管

各地在组织增殖放流项目招标时,应将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检验要求作为必要条款列入招标文件中,并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苗种生产单位凭检测单位出具的疫病和药残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经检验含有药残或不符合疫病检测合格标准的水产苗种,不得参与增殖放流等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增殖放流苗种疫病和药残正式检验报告归档保存两年以上。一年之内有两次及以上禁用药物检测呈阳性,或连续两年疫病检测不合格的,以及拒绝抽检或不接受监管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被列入黑名单。

(三)规范增殖放流苗种投放

强化增殖放流苗种投放监管,倡导科学文明的放流行为,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加强增殖放流苗种投放技术指导,在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放流苗种投放方式,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具体实施。具备条件的应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要求,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投放苗种,以降低放流苗种的应激反应和外界不利影响。支持科研机构和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开展放流苗种野化训练试验,增加放流苗种野化暂养环节,增强放流苗种适应放流水域环境能力,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

四、强化增殖放流苗种数量监管

(一)做好增殖放流苗种数量统计

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基本信息,包括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渔民群众的监督。增殖放流过程中,各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定、计数等工作,并填写增殖放流活动记录表,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辖区内本年度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础数据汇总统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确保增殖放流基础数据上报准确无误。

(二)开展增殖放流苗种数量核查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增殖放流苗种实际数量开展抽查和现场核查,严厉打击虚报增殖放流苗种数量的行为,对于虚报数量或规格的苗种供应单位,应勒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列入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黑名单。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报送的年度增殖放流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数据应及时驳回并督促其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伪造增殖放流相关统计数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由上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调减资金安排规模,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工作流程,加强增殖放流管理,确保增殖放流能够发挥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我部将对各地上报的增殖放流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适时对各地增殖放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审核和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资金安排参考。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工作方案第3篇

为有效增殖水府庙库区鱼类资源,改善和修复水府庙库区渔业生态环境,增强国家级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的浓厚氛围,决定在娄星区孙水河石埠渡口举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启动仪式。本次活动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主办,娄星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办,为切实保障此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围绕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效果和规模兼顾,维护生态安全,强化监管措施,科学评估效果,实现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人员分工  

成立娄星区第十三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领导小组:

顾  问:李彦文  娄星区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邓伟谋  娄星区区委副书记

组  长:伍鹤群  娄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邓梦雄  娄星区政府办主任

        吴新德  娄星区政府办副主任

        黄  明  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肖民海  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童喜阳  娄星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国辉  娄星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常务)

成  员:彭江福  刘社会  张焕长  谢建群  李卫红

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小组:

(一)技术保障、鱼种采购、综合协调组

组  长:谢建群

副组长:刘裕华  邹春华

成  员:邬春杰  陈朝荣  邬红秋  彭柏洋  廖艳辉

        周  超  刘建雄

职  责:负责鱼苗鱼种的采购(包括办理政府采购的有关手续)、报检、放流工具的准备技术保障以及场地协调、会场布置等。

(二)宣传后勤组

组  长:彭江福

副组长:邱志娄  付健雄

成  员:聂丽青  李海滨  龙雪华  聂党英  罗卫华

        曾友梅  曾  静  刘  德  李  伟(负责摄像)

职  责:负责接待安排、文稿拟定(包括放流方案、接待方案、主持辞、领导讲话、材料等)媒体宣传,联系公证机关、电视台、娄星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活动经费的筹备、安排及活动账务结算、支付等工作。

(三)现场服务组

组  长:张焕长  

副组长:郭晓涛  彭新华

成  员:严鲜阳  成耀红  徐志平  贺雪良  李  旦     

        贺先友  黄军平  周文清  王国华  肖新秋  

        谢小平  曾建军  李  鹏  邓立中  龚  彪

职  责:负责引导领导到放流槽的放流位置,每位领导确定1名工作人员递送放流的鱼苗鱼种,鱼苗鱼种现场递送(包括领导放流完后负责把剩余的鱼苗放流完成),协助场景布置、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四)安全保卫组

组  长:李卫红

副组长:廖少文  阳  帆

成  员:周良吾  杨晓辉  雷志平  黄健江  金建纯

        严国辉  朱红伟  李文晴  贺成林  贺新平

职  责:负责整个放流活动的安全保卫、现场秩序维护、车辆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纪检监察组

组  长:梁访华  刘社会

成  员:彭龙军

职  责:负责从鱼苗采购到放流完成全程参与监督。

三、活动内容

(一)启动仪式

时  间:2020年6月 10日上午8点

地  点:娄星区孙水河石埠渡口

主持人:娄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伍鹤群

内  容:

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杨国辉介绍放流情况;

区委副书记邓伟谋讲话;

市畜牧水产和农机事务中心邱胜平主任讲话;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李彦文宣布启动放流活动;

(二)现场签名

(三)现场放流   

时  间:2020年6月10日上午8点30分  

地  点:娄星区孙水河石埠渡口

内  容:活动参加人员将鱼苗鱼种有序放入孙水河。

(四)公证员致公证辞

四、放流规模

本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放流草、鲢、鳙等夏花鱼种330万尾(其中草鱼30万尾、鲢鱼180万尾、鳙鱼120万尾)。

五、放流组织    

(一)鱼种供应:根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0 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经济物种生产供应资质单位的通知》(湘农办渔政 [2020]61号)从湖南省202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生产供应名册中通过政府采购选择鱼苗鱼种供应单位。    

(二)品种数量:严格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规定确定放流品种,放流草、鲢、鳙等经济鱼类。   

(三)检验检疫:按照水生动物检疫规定,对拟放流苗种实行产地检疫,由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检疫。    

(四)放流方式:采用人工滑槽方式进行放流,严禁采用高空抛洒放流方式。   

(五)公示公证:为确保活动的透明公正,本次人工放流活动邀请社会人士和渔民代表参加,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娄底市湘中公证处对本次活动现场公证。

六、渔政管理:为确保人工增殖放流的圆满成功,娄星区全体渔政执法人员和万宝镇派出所干警要加大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在放流后1周内,对放流地上下游5公里范围的临时保护区实行巡回值班,轮班守护。同时要加强跟踪调查,组织技术部门评估放流效果。

七、经费预算及监管

经费预算:10万元

1、鱼苗鱼种:9万元(含运费)

夏花鱼种(3cm以上)330万尾金额90000元

草鱼30万尾:500元/万尾=15000元

鲢鱼180万尾:220元/万尾=39600元

鳙鱼120万尾:295元/万尾=35400元

2、放流宣传及公证、场地布置等工作经费10000元

八、总结评价:组织对人工增殖放流进行认真调查、分析、评估,并将本次活动总结报告,报送国家渔业渔政局及省市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