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众筹已纳入到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这将是国内众筹规范发展的重要一步。但在如何监管资金走向问题上,有必要借鉴他山之石,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明确监管思路:
一、明确众筹平台的功能
从美国等国的众筹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众筹平台主要发挥的是中介作用,相当于筹资者和投资者中间的桥梁,其本身并不能进行融资以及对筹集到的资金进行监管。为此,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最重要的是要求众筹平台能充分展示出项目的创意、项目的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详细资料等等,再由投资人自己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在资金流转方面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众筹平台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管,以确保筹集到的资金能够透明和可控,如果实际筹资金额没有达到预计目标众筹平台不得将所筹资金交予筹资人。此外,监管部门应鼓励众筹平台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要求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资金运作、发起人和投资人行为准则等方面制定行业规范。
二、明确规定投资人的资质
投资人对众筹运作和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是众筹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就股权众筹来说,一是要规定普通投资者的资质。二是对实行领投+跟投模式的股权众筹来说,考虑到领投人对于跟投人的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并可能还负责管理所筹集的资金,因此跟投人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行为记录、资信状况等应有更严格的要求。
三、规范筹资人的行为
作为资金的接受者和项目执行者,筹资人行为必须加以规范。我们可以通过制定一些监管方案来规定众筹融资者的基本义务,比如说向监管单位提交企业年度和运行报告,不得出现以广告形式的促销行为来劝诱和误导投资者等等,具体的措施我们可以在在国内的众筹监管中加以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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