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逐渐演变为多种模式的投资方式,那么众筹存在什么风险呢?众筹失败该怎么办呢?如何考察众筹呢?
去年12月份,我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将其定性为私募股权融资活动。
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主任毛明星,也是众筹网站全民创投网的合伙人之一。
“无论从发展潜力,还是从政策方面来看,众筹都大有可为。”毛明星说,众筹在实物众筹、股权众筹以及网络借贷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发展速度很快。“众筹虽然是新兴概念,但是具体操作上由来已久,合伙做生意所签的合伙协议就是最早的众筹。”
“现在不缺民间资本,而好项目则有待发掘。但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需要创业者擦亮眼睛。”毛明星说。
他进一步介绍,现在存在的众筹业态分为两类:一是预售型众筹,这中间一部分以销售为驱动,为了产品销售,另一部分则是以众筹作为一个试水,进行市场调研;二是股权类众筹,股权类众筹更为普遍。
他最近代理的一个案子,就是众筹失败的案例。40多个人筹集了300万元,开了一家饭店,最后饭店倒闭,股东们要求发起人还钱。“项目前期签署的协议有问题,大家不认为是众筹,而认为是债务关系。”
不久前,“中国股权众筹第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确认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因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导致合作“破裂”的北京诺米多被判付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同时,北京飞度网络科技公司“人人投”返还诺米多出资款16.72万元。
毛明星认为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该判决认定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也对众筹的具体操作方式从法律角度给予了更加细化的判定。
事实上,股权众筹,从一开始,就面临两大法律风险:一是非法发行证券,二是非法集资。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突破200人,这就意味着股权众筹存在能否公开募集,投资人条件、备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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