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进轨道自杀 获救后反索赔百万 法院一审驳回诉求

2024年3月某日,年近六旬的赵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地铁3号线企图自杀,获救后其右手前臂被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赵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超百万元,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赵某在诉状中称,事发当天他在上海地铁3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因头晕滑倒后跌入轨道,被地铁碾压致伤。他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运营主体,应确保乘客在地铁站的人身安全,但在自己滑倒后,地铁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履行救助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地铁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出示多条证据反驳。地铁公司指出,赵某的损害结果系其故意自杀行为所致。事发后,执法警察多次问询赵某,赵某一再表示自己不想活了,并自认自行翻越站台屏蔽门后进入轨行区卧轨自杀。此外,赵某家人与其失联后曾报警,其女儿女婿也赶往上海寻找。

地铁公司还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事发当晚,列车进站后列车员未发现轨行区有异样,站务员正常接发列车。随后,一名女乘客向站务员反映轨道上有一人,站务员立即确认情况并激活紧急关闭按钮,报告车控室和值班站长。之后,赵某被从轨行区抬至站台管理用房,不到20分钟便被抬上救护车。地铁公司工作人员还将赵某的断肢送至医院,但医生诊断无法接续,最终赵某右手前臂截肢。

地铁公司进一步指出,赵某身高1.6米,要从1.5米高度的屏蔽门直接滑倒跌入轨行区显然不可能。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查明,经到场民警询问,赵某曾回答“不要救我”,并自述到火车站想卧轨自杀,没成功就压到手。就医记录也显示,赵某仅右上肢外伤出血,无其余外伤表现,无头、胸、腹痛,无意识丧失等症状。结合赵某女婿报警时陈述的“赵某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等情况,法院确认赵某受伤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原告的个人行为无法预测和预防。而在发现原告受伤后,地铁公司工作人员积极进行救助、报警、拨打120送医急救,已经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结果并无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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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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