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因横穿运动场地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湖南怀化市一名六旬老人黄某在送孙子上学途中,为抄近路横穿某小学篮球场时,被正在进行篮球运动的学生倪某甲撞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花费2.6万余元。事后,黄某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学生倪某甲及其监护人、涉事小学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倪某甲正在进行正常的篮球运动,该运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碰撞属于运动中的合理现象。法院认为,倪某甲对黄某突然横穿球场的行为无法预见,不存在主观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父母此前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支付的3676.95元医疗费,法院认定无需退还。
对于责任划分,法院指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篮球场是进行对抗性运动的专门场所,仍选择横穿球场,属于法律规定的"自甘冒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判定黄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涉事小学未在球场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隔离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黄某1.77万元。一审判决后,学校以已尽到管理职责为由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明确划分了运动参与者与场地管理方的责任边界,既保护了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强调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对类似纠纷的司法裁判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公众在参与或靠近文体活动时需充分评估风险,遵守场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