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件中的第2条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是否与新公司的规定相抵触?2014年3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实施,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但中国政府网2月18日刊登了国务院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以下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并不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范围中,所以,仍需实缴货币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