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针对投资主体、融资主体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现在许多平台都达到这种规模,逐渐发展为股权众筹大私募的情况,那么这种模式是什么意思呢?对股权众筹发展有什么好处?有什么优势?
私募的最大特点在于投资者特定(投资者适当性),即投资者须是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投资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合格投资者”。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私募发行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我国投资者投资能力和投资需求的多层次性日益凸显,单一的合格投资者划分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同时,以互联网为中介的私募股权众筹,委托链条短,投资人能够直接便捷地了解融资项目信息,这也为放宽合格投资者限制提供了条件。
建立“股权众筹大私募”是投资者多层次性在立法上的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降低现有私募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扩大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范围,让更多有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适应投资者差异性的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形成“众筹合格投资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分层,明确“众筹合格投资者”,建立“股权众筹大私募”,既是客观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区别于传统私募的投资者适当性对众筹很关键,是该行业创新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私募股权众筹属于私募性质,但应当比传统私募更宽松,体现“金字塔型”资本市场结构。符合传统私募的合格投资者约有1000万人,符合大私募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应该有至少3000万人。《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大私募的预留空间远远不足,应当允许年收入不低于三十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一百万元、具有二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的自然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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