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溧阳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一名50多岁的打零工男子吴某,自2023年起走上了偷窃农作物的歧途,最终因“多次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吴某于2023年首次偷盗了7根豇豆,被抓后虽归还了赃物,却并未因此收手。进入2024年,他的偷窃行为愈发疯狂。在2月至6月短短四个月间,吴某连续18次潜入村民菜地,盗取南瓜、玉米、黄瓜等各类农作物,几乎是以“扫荡式”的方式偷菜,给当地村民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面对频繁发生的盗窃事件,村民李某决定采取行动。他在田间安装了监控设备,并将监控画面共享给了其他农户,以便共同防范。2024年6月24日凌晨,吴某再次潜入菜地偷玉米时,被监控清晰拍下。李某发现后,立即骑车追赶并将吴某拦截,随后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并在吴某的住所查获了大量被盗农作物,经核算总价值仅1120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虽然吴某单次盗窃的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2000元以上),但他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刑条件,因此构成了盗窃罪。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凸显了“多次盗窃”不以金额为唯一量刑依据的法律原则。
此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对于盗窃行为量刑标准的广泛讨论。专家指出,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不仅关注涉案金额,更重视行为的频繁性和社会危害性。吴某的案例警示人们,切勿因小失大,频繁的小偷小摸也可能构成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